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隰县酒类经营备案登记实施办法
2007-03-20 11:13  文章来源:隰县商务局
文章类型:原创  内容分类:政策

隰县酒类经营备案登记实施办法

各酒类经营户:
为了进一步规范酒类流通秩序,促进酒类市场有序发展,维护国家利益,保护酒类生产者、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,根据国家商务部第25号令《酒类流通管理办法》的规定,和山西省商务厅晋商酒[2006]113号文件精神,特制定我县酒类经营(零售)备案登记实施办法,具体办法如下:
一、酒类经营备案登记范围
1、凡在我县境内从事酒类零售经营活动的(包括宾馆、超市、小卖部、酒店、饭店、食堂、酒吧及娱乐业等)集体、个体经营户均在登记范围之内。
2、酒类批发经营按照《山西省酒类管理条例》的有关规定继续执行行政许可。
二、酒类经营备案登记条件
1、必须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场地证明。
2、持工商营业执照、税务登记证、卫生许可证复印件,并加盖企业公章、法人签章。
3、参加市县组织的酒类经营专业技能培训。
三、酒类经营备案登记原则
1、酒类经营者备案登记,由县商务局负责酒类管理的部门进行备案登记。
2、酒类经营备案登记按照一个经营场所填报一个酒类流通备案《登记表》,并填写本店所售酒类品种《登记表》,须及时提供本店所购进酒类的合法购进证明手续、发票及酒类流通《随附单》(酒类批发专用单)。
四、办理酒类经营备案登记要求
1、《备案登记表》一式两份,其中一份发给经营户。《登记表》为商务部统一格式,市酒管部门统一编号发放。
2、商务局酒类管理部门自收到酒类经营者提交的材料之日起,及时核对,在5个工作日内办结备案登记手续发放到经营户。经营者应在店内显著位置悬挂放置全国统一标识的“禁止向未成年人售酒”的警示标牌。
3、为便于准确无误的掌握备案登记者的真实情况,酒类经营者备案登记后要于每年3月份到登记部门进行逐项、逐个酒品核对,由县商务局酒类管理部门确认。
五、违规处罚
1、凡不按规定进行备案登记的酒类经营者,或登记不实,或有变更项目的,未办理变更手续,按照国家商务部《酒类流通管理办法》第二十七条之规定进行处罚。
2、酒类经营者应认真填写所售酒类品种《登记表》及《购销台账》,向县酒管部门提供每个品牌酒类的相关手续,并提供每批酒类购进时的《随附单》(酒类批发专用单),未按此办法进行登记或不能提供相关手续、票据的,按照国家商务部《酒类流通管理办法》第二十八条之
规定进行处罚。
3、酒类经营者不得向未成年人销售酒类商品,并应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悬挂放置全国统一的警示标牌,违反本条的按照国家商务部《酒类流通管理办法》第三十条之规定进行处罚。
备案登记时间:2006年7月10日——2006年9月10日
监督咨询地址:隰县东大街招待所东楼307房
电 话: 0357-7327967 13903576005
备案登记地址:隰县行政审批大厅(文化楼后院)
电 话:13834170081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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